北京市豐臺區(qū)人民法院日前對一件買房人“跳單”案作出一審判決,買房人吳先生被判支付中介公司傭金3.6萬元及違約金3.6萬元。
2008年6月,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接受吳先生的委托并與他簽訂協(xié)議,吳先生購買一處房產(chǎn)提供居間服務。不久,吳先生卻通過另一中介公司購買了該房產(chǎn)。前一中介公司將吳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吳先生按照協(xié)議支付傭金3.6萬元以及違約金3.6萬元。
據(jù)了解,2008年6月7日,吳先生與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簽訂了《客戶委托確認書》,約定由該公司為吳先生購買房屋提供居間服務。同時約定,中介帶吳先生看過房產(chǎn)后,如果吳先生通過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,仍然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價的3%作為傭金,并支付同樣數(shù)額的違約金。然后,中介公司帶吳先生看了一處房產(chǎn)。但同年6月,吳先生卻通過另一中介公司與該房屋的業(yè)主簽訂了買賣合同。
對此,吳先生解釋說,前一家中介公司的業(yè)務員確實帶他去看過房屋,但簽署《客戶委托確認書》之后再也沒有提供任何服務。而且他后來了解到,該公司也是從別的途徑獲得這套房屋的出售信息,房主并沒有委托這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,因此該中介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。吳先生能通過房主認可的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吳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的《客戶委托確認書》為有效合同,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?!犊蛻粑写_認書》簽訂后,吳先生通過三人購買了涉訟房屋,依照《客戶委托確認書》之約定,吳先生仍然應當支付傭金,并應支付違約金。(記者 公磊 李京華)